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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神明會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交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攜被告本人到庭陳述意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財物
裁判日期:200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