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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二號判決駁回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審理中闡明本件請求權依據之結果,原告仍主張係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為請求,因上開刑事判決並未對被告違反商標法之部分為有罪判決之諭知,是本件原告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折合銀元陸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日期:200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