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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

設法定代理人 吳鎮封 住被 告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高明興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存在
裁判日期:200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