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三陽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送達代收人 乙○○ 住被 告 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一法定代理人 甲○○ 住訴訟代理人 黃黎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其請求確認標的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