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裁判案由:給付價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