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丙○○ 丁○○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