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執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