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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國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國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坤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等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玖拾肆元伍角,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