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及確認房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離婚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就起訴請求確認財產權部分之訴訟,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