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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欲來台灣打工,乃經由訴外人陳士芳之介紹,以與原告假結婚之方式申請被告來台;而原告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並取得該公證處之結婚登記證明書等文件,旋於同年七月三日持上開證明文件向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並無結婚之合意,上開犯罪行為,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書影本等各一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調取兩造申請結婚登記之相關係資料並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刑事卷宗審閱無訛,核與本院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調取被告出入境紀錄表及申請資料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而結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基於結婚之意思,在二人以上之人見證下,舉行公開結婚之儀式之行為;是當事人間若無結婚之合意,因欠缺結婚之意思要件,即難謂已生結婚之效力,其婚姻應屬自始無效。查本件兩造既無結婚之合意,其二人之婚姻關應屬自始無效,至屬明確;惟兩造在戶籍登記上卻仍為夫妻關係,則原告即因該婚姻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影響其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從而,原告陳明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據以提起本訴,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洵屬正當,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