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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及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B 法 官~B 法 官 李杭倫

裁判日期:200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