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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B 法 官 翁金緞~B 法 官 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物
裁判日期:200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