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組織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四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B 法 官~B 法 官 李杭倫裁判案由:確認組織不成立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