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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零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 │ │├────────┼─────────────┼──────────────┤│第一審送達費 │壹仟零貳拾參 元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 元 │ │├────────┼─────────────┼──────────────┤│合 計 │壹拾捌萬陸仟叁佰零陸元 │乙○○、丙○○○平均負擔。 │└────────┴─────────────┴──────────────┘

裁判日期:200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