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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土地劃分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捌佰玖拾叁萬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裁判日期:200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