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丙 ○ ○訴訟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