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賸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裁判案由:請求分配賸餘財產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