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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賸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裁判日期:200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