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汽車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上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帶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汽車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上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帶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