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六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連清輝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更正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九十年度補字第五六八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 官 李銘洲~B法 官 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裁判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