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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三號

原 告 正成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法定代理人 乙○○○住臺南被 告 甲○○ 住同右共 同 鄭和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蘇新竹律師張清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裁判日期:200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