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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丁○○被 告 丙○○

甲○○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甲○○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八一點九四平方公尺土地,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予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添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丙○○、甲○○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二)被告甲○○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丙○○、乙○○○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七八八地號土地)以夫妻贈興為原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四)被告乙○○○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於同年月七日又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利息以口頭約定每萬元以日息八元計算,嗣被告丙○○屢經原告催討上開債務均不置,原告遂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之財產假扣押,並經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八一七號裁定准許原告供擔保四十萬元後,得對被告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且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四五五號提存四十萬元,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執行查封被告丙○○之財產。

(二)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申領被告丙○○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時,發現被告丙○○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將其所有之系爭七八八、七八九地號土地分別以夫妻贈興、買賣為原因,分別登記與被告乙○○○、甲○○。

(三)則被告丙○○為免受強制執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與被告甲○○、配偶乙○○○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乙○○○請不知情之代書即第三人李和家,代擬定買賣、贈與土地契約,被告丙○○、甲○○、乙○○○即於契約書上簽章,虛偽買賣、贈與系爭七八八、七八九地號土地,再由代書持向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申請以買賣、贈與為原因,分別移轉登記予被告甲○○、乙○○○所有,使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虛偽買賣、贈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保全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之正確性,被告丙○○、甲○○、乙○○○並經本院刑事庭以偽造文書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僅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買賣之不實登記提起自訴),,足見被告丙○○、甲○○間之買賣、丙○○、乙○○○間之贈與均係虛偽之意思表示,均為無效,請求撤銷被告丙○○、甲○○買賣、丙○○、乙○○○間之贈與登記,並請求被告甲○○、乙○○○將系爭七八八、七八九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證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九號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均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

(一)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係被告丙○○贈與予被告甲○○,雖無支付價金,惟均有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合意,此有代書李和家結證在卷,雖被告將「贈與」之物以「買賣」為登記,使公務機關之登記發生不正確,然而確有移轉物權之意思,按被告丙○○為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有處分權,處分時又無假扣押或其他禁止命令存在,而原告所告訴之損害債權罪已經判被告等人無罪,則被告丙○○處分財產之行為並非不法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買賣、贈與無效,恢(回)復原狀」,並無理由。

(二)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九號刑事判決已確定,被告丙○○確積欠原告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丙○○所書立之借據真正之事實不爭執。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九號刑事卷宗全卷。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係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有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丙○○、乙○○○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以夫妻贈興為原因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被告乙○○○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惟查原告僅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被告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乙○○○請不知情之代書李和家,擬簽立買賣土地契約,虛偽買賣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由代書持向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申請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甲○○所有,使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虛偽買賣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保全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之正確性提起自訴,而未就系爭七八八地號土地以同日登記,以夫妻贈與為原因,而移轉系爭七八八地號土地予被告乙○○○之行為,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規定,則原告就上開請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其所受損害,與犯罪之間有因果關係者而言,其權利之成立及所受之損害,雖發生於犯罪成立後,如其犯罪之目的即在損害嗣後之權利人,則該受損害之權利人亦應包括在內,則其權利之成立及所受之損害係在犯罪成立之前者,更不待言,被告丙○○、甲○○間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刑事法院認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保全,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而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為虛偽,而原告又因而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塗銷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並於同年月七日又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被告丙○○與被告甲○○、配偶乙○○○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乙○○○請不知情之代書即第三人李和家,代擬定買賣土地契約,被告丙○○、甲○○、乙○○○即於契約書上簽章,虛偽買賣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再由代書持向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申請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甲○○所有,使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虛偽買賣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保全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之正確性,被告丙○○、甲○○、乙○○○並經本院刑事庭以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之事實,有原告提出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九號被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刑事卷宗之借據、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提出之上開刑事判決各一件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九號刑事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查被告丙○○、甲○○間對於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所為之買賣,並無價金之支付之事實,此經證人李和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明確,復為被告丙○○、甲○○所不爭,雖被告丙○○、甲○○辯稱:雖被告將「贈與」之物以「買賣」為登記,使公務機關之登記發生不正確,然而確有移轉物權之意思等語,然被告丙○○、甲○○間之上開買賣之法律行為,如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被告丙○○、甲○○對此部分應負舉證之責任,被告對此並未舉證加以證明,又查被告丙○○係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於上開時間始由被告乙○○○請代書李和家簽立土地買賣契約,而由被告丙○○、甲○○在擬妥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之事實,此經代書李和家在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被告丙○○、甲○○間確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之真意,並具備贈與法律行為之要件,足見被告丙○○、甲○○間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之買賣行為,應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殆無疑義。

四、再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間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種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時,債權人祇須主張其無效,以保全自己之權利,因非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故無聲請法院撤銷之必要,則被告丙○○、甲○○間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之買賣行為,應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依法應為無效,已如前述,而侵害原告之債權保全,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甲○○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上開買賣行為即為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之法律行為,自無庸聲請撤銷該買賣行為,原告請求被告丙○○、甲○○應將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甲○○間就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之買賣行為,應認係為虛偽意思表示,應為無效,而侵害原告之債權保全,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甲○○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無庸聲請撤銷該買賣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丙○○、甲○○應將系爭七八九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森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

裁判日期: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