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隆典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又叄分之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蘇 玲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