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金螞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鄭 彩 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