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金螞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