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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金螞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等
裁判日期:200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