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