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戊○○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佰參拾柒萬伍仟玖佰零陸元貳拾參分、馬克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仟柒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參拾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九百零六元二十三分、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或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五洲製革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被告甲○○、乙○○、丁○○、丙○○、己○○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額度美金四百萬元整,約定動用期間一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辦理續約,並包含原有額度餘額在內,在約定期間被告五洲製革公司得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隨時動用上開額度,約定每筆融資墊款期間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到期本金及利息一次清償,利率(年利率以下同)按國外押匯日原告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計算,並約定延遲給付時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整,信用狀號碼OAUAL200105MF730號。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付款金額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付款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四千七百零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09MF730號。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三筆押匯,其中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辦理押匯金額美金一十萬一千九百五十二元及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辦理押匯金額美金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已全部清償完畢。第三筆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付款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全部本金,僅於八十年一月十一日償還本金美金二萬八千零一十六元五十一分及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償還本金美金五百零六元二十六分,所以本金剩美金一十五萬五千九百七十七元二十三分,另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四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15MF730號。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二筆押匯如下,第一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六千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六千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九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五)承上筆信用狀,第二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三百二十四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三百二十四元,利率百分之
七.七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九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六)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萬二千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16MF730,金額可加減百分之五。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三千五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三千五百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九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七)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七千五百零一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18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二筆押匯如下,第一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九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九百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四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八)承上筆信用狀,第二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八千六百零一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八千六百零一元,利率百分之
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擔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九)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26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八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25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二筆押匯如下,第一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一)承上筆信用狀,第二筆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
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二)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一萬五千零五十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31MF730,金額可加減百分之五。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零六百二十五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零六百二十五元,利率百分之
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三)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33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整,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四)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37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元,利率百分之七.六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五)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44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餘未清償,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六)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47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七)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51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八)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60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二月八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十九)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69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二十)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79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廿一)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
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93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廿二)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
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97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利率百分之七.五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廿三)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
十三萬八百九十六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206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三萬八百九十六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三萬八百九十六元,利率百分之七.五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爰訴請給付如附表編號二十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授權書、客戶別短放進押明細表各一紙及外幣進口融資到期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各二十二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甲○○、乙○○、丁○○、丙○○、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五洲製革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就其提出書狀之聲明、陳述如后: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公司因財務困難,現由公司股東聲請法院裁定重整中,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已為緊急處分裁定,禁止被告公司清償債務被告公司之債權人對公司行使債權,原告於此緊急處分期間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似有未合,賜判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九號裁定正本一件。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五洲製革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被告甲○○、乙○○、丁○○、丙○○、己○○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額度美金四百萬元整,約定動用期間一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辦理續約,並包含原有額度餘額在內,在約定期間被告五洲製革公司得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隨時動用上開額度,約定每筆融資墊款期間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到期本金及利息一次清償,利率(年利率以下同)按國外押匯日原告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計算,並約定延遲給付時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 (一)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整,信用狀號碼OAUAL200105MF730號。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付款金額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付款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餘未清償。(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四千七百零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09MF730號。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三筆押匯,其中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辦理押匯金額美金一十萬一千九百五十二元及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辦理押匯金額美金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已全部清償完畢。第三筆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付款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全部本金,僅於八十年一月十一日償還本金美金二萬八千零一十六元五十一分及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償還本金美金五百零六元二十六分,所以本金剩美金一十五萬五千九百七十七元二十三分,另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餘未清償。(三)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四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15MF730號。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二筆押匯如下,第一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六千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六千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九日,餘未清償。(四)承上筆信用狀,第二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三百二十四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三百二十四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九日,餘未清償。(五)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萬二千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16MF730,金額可加減百分之五。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三千五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三千五百元,利率百分之七.七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九日,餘未清償。(六)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七千五百零一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18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二筆押匯如下,第一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九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八千九百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四日,餘未清償。(七)承上筆信用狀,第二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八千六百零一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八千六百零一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擔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餘未清償。(八)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26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八日,餘未清償。(九)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25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分二筆押匯如下,第一筆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利率百分之七.七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十)承上筆信用狀,第二筆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元,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十一)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一萬五千零五十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31MF730,金額可加減百分之五。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零六百二十五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零六百二十五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十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33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整,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餘未清償。(十三)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37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
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元,利率百分之七.六五。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餘未清償。(十四)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44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僅支付利息至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餘未清償。(十五) 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47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十六)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51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四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十七)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60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利率百分之七.
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二月八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十八)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69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付款金額美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十九)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79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二十)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93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利率百分之七.六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廿一)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197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利率百分之七.五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廿二)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憑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狀金額美金一十三萬八百九十六元,信用狀號碼OAUAL200206MF730。經被告之國外出口商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辦理押匯金額(即匯票金額)美金一十三萬八百九十六元後,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付款日(同起息日)為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付款金額美金一十三萬八百九十六元,利率百分之七.五0。到期日為自提單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算加計一百八十天,核為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而被告在到期日時,並未償還本金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授權書、客戶別短放進押明細表各一紙及外幣進口融資到期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各二十二紙為證,可認為真實。
三、被告五洲製革公司雖以:被告公司因財務困難,現由公司股東聲請法院裁定重整中,本院已為緊急處分裁定,禁止被告公司清償債務被告公司之債權人對公司行使債權,原告於此緊急處分期間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即有未合云云,資為抗辯,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九號裁定正本一件為憑。經查: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九號事件,係因聲請人甲○○、己○○ (以上二人為本件被告)、李滿男、陳炳臣、陳雨生、林國明、蔣洪濤、邱淑惠、陳江山、陳盈州等人因本院九十年度整字第一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同條第二項裁定: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參個月以內,(一)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出租、讓與、移轉、抵押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二)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三)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應予中止。有前揭裁定正本可稽。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處分,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依公司法第二八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就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為限制處分,係在維持公司現狀,故解釋上應認為僅係限制公司為現實給付,且係指在訴訟外由公司為現實給付行為以履行債務,不包括債權人起訴請求公司履行債務在內。本件原告僅係起訴請求被告五洲製革公司、甲○○、乙○○、丁○○、丙○○、己○○履行債務,並非要求被告五洲製革公司為現實給付,且民事訴訟之目的僅在確定私權,並非實現私權,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以確定私權,非對被告五洲製革公司實現私權,自不因前開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九號裁定,而影響訴訟進行。被告五洲製革公司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九百零六元二十三分、馬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及被告五洲製革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F0~T40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項 目│開 狀 日│ │利息起算日│ │├───┬───┬──────────┤( 民 國) │利 息│( 民 國 ) │ 違 約 金 ││序 號│幣 別│借 款 金 額│年、月、日│ │年、月、日│ ( 民 國 )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1 │馬 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 │ ⒌ │分之七.七│ ⒈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五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一十五萬五千九百七十│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2 │美 金│七元二十三分 │ ⒌ │分之七.七│ ⒈⒘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3 │美 金│二十一萬六千元 │ ⒍⒉ │分之七.七│ ⒈⒑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4 │美 金│一十萬八千三百二十四│ ⒍⒉ │分之七.七│ ⒈⒑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5 │美 金│一十萬三千五百元 │ ⒍⒌ │分之七.七│ ⒈⒑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6 │美 金│一十萬八千九百元 │ ⒍⒓ │分之七.七│ ⒈⒖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五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7 │美 金│ 二十一萬八千六百零 │ ⒍⒓ │分之七.七│ ⒈⒙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一元 │ │五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8 │美 金│一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五│ ⒍ │分之七.七│ ⒈⒚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五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9 │美 金│一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 ⒍ │分之七.七│ ⒓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五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元 │ ⒍ │分之七.六│ ⒓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一萬零六百二十五│ ⒍ │分之七.六│ ⒓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萬九千五百一十二│ ⒍ │分之七.六│ ⒓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二十一萬二千零五十八│ ⒍ │分之七.六│ ⒓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五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二十一萬四千三百二十│ ⒎⒕ │分之七.六│ ⒈⒗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六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萬七千六百零四元│ ⒎ │分之七.六│ ⒏⒐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 ⒎ │分之七.六│ ⒏⒑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四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二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 ⒏⒏ │分之七.六│ ⒏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二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2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二十三萬五千零八元 │ ⒏⒒ │分之七.六│ ⒏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2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 ⒏ │分之七.六│ ⒐⒏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二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3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 ⒐⒔ │分之七.六│ ⒐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二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3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元│ ⒐ │分之七.五│ ⒑⒒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週年利率百│ │自年4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美 金│一十三萬零八百九十六│ ⒑⒒ │分之七.五│ ⒑ │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 │元 │ │0 │ │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馬 克│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 ││合 計│ │ ││ │美 金│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九百零六元二十三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