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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王姝文法定代理人 周 天 送右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裁判日期:200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