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臺灣臺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複 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被 告 甲○○
己○○
送台南看守所庚○○
送台南看守所戊○○丁○○
送台南看守所乙○○丙○○亨揚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街廿三號法定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三九四號被告甲○○、戊○○貪瀆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戊○○涉有貪瀆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刑事案件在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及卷證資料,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