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