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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訴請塗銷移轉登記之台南縣永康市○○○段一九二一之一地號及同段一九二三之二地號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仟捌佰柒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尚不足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