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戴森雄律師於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政府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一年度仲聲忠字第三十九號損害賠償爭議仲裁事件仲裁庭為主任仲裁人。
理 由
一、按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1)相對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台南市政提起仲裁請求損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一年度仲聲忠字第三九號),此有相對人正道公司仲裁聲請狀及 聲請人台南市政府仲裁答辯書可證。次查聲請人台南市政府已選定薛西全為仲裁人,相對人正道公司則選定范建得為仲裁人,此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可參。至於主任仲裁人則未能於三十日內共同推定。其間,相對人正道公司方面固曾建議蔡文斌律師為主任仲裁人,惟查蔡文斌曾任相對人正道公司之法律諮詢工作,又曾任台南市政府副市長,經當時張市長予以免除副市長職務,顯然有仲裁法第十五條所定迴避之原因,故聲請人台南市政府未予同意。而聲請人台南市政府方面則曾建議國立高雄大學校長王仁宏教為主任仲裁人,亦未獲相對人同意,故無法共推主任仲裁人,為此依據仲裁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 鈞院選定操守公正之適當人選為主任仲裁人,以利仲裁程序之進行。(2)又依據兩造所訂立「台南市○○○○道路基地開發經營契約」第二十條⒛⒉⒊之約定,雙方如同意進行仲裁時係以台南市為仲裁地,此有契約書可稽,乃聲請由 鈞院裁定。(3)相對人片面聲請選任洪貴參律師為主任仲裁人,於法不合,為期主任仲裁人得以客觀、公正判斷本件仲裁案件,應由未曾參與系爭仲裁案之人選擔任之,以免偏見預斷。
三、相對人就選任主任仲裁人一節,則具狀聲請選認洪貴參律師為主任仲裁人,洪大律師為輔仁大學兼任教授,民進黨法制仲裁委員,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聘為資深申訴及諮詢委員,對工程契約及爭議事項處理方面素有專精。
四、本院因選定所需,且期能選定合適並能迅速、有效仲裁,並為雙方所能接受,經分別函請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及兩造推薦人選,兩造所推薦人選並無相同人選,因之,本院就仲裁人協會推薦之人選中選任學、經歷俱優,且曾任主任仲裁人有三十八件並均已終結之戴森雄律師為本件仲裁之主任仲裁人。
五、依仲裁法第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