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三四八九號
債 權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幸債 務 人 東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債權人部份,應增列法定代理人林榮幸住同右;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阮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