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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裁判日期:200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