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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庚○○

送達代相 對 人 丙○○

乙○○己○○○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七,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額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其中之十分之七,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FO

附表┌────────┬─────────────┬──────────────┐│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 │ │├────────┼─────────────┼──────────────┤│第一審送達費 │壹仟肆佰貳拾叁元 │ │├────────┼─────────────┼──────────────┤│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 │ │├────────┼─────────────┼──────────────┤│第二審送達費 │玖佰伍拾柒元 │ │├────────┼─────────────┼──────────────┤│第二審複丈費 │壹仟陸佰元 │ │├────────┼─────────────┼──────────────┤│第二審調查旅費 │捌佰伍拾元 │ │├────────┼─────────────┼──────────────┤│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叁拾捌元 │ │├────────┼─────────────┼──────────────┤│合 計 │陸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 │ │└────────┴─────────────┴──────────────┘

裁判日期:200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