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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富美兼林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連發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二、上訴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坤義

裁判日期:200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