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因聲請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南公司)之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信南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財務困難、營運資金嚴重短缺,顯有停業之虞,但依信南公司之技術、本業前景及過往業績,實不宜任令其因公司之前任負責人之虧空公司資產及現任經營團隊之不當經營,而走向關廠命運,為此聲請公司重整等語。
二、按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二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聲請信南公司重整時,信南公司固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惟信南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聲請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業經證期會核准,此有證期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九七0一號函影本在卷可證,故信南公司今已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從而,聲請人為信南公司公司重整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