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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繼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八一四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凌𣱣中送達代收人 王文文右聲請人聲請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零叄佰叄拾捌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八一四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按被繼承人甲○○遺留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四七四及其地上門牌台南市○○區○○里○○路○○○號三樓之六建物一棟,業經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惟自其死亡後即未完全清償債權,因而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一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而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祇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又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共計新台幣壹佰零叄萬叄仟捌佰壹拾伍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新台幣壹萬零叄佰叄拾捌元。並提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函影本各一份為憑。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壹萬零叄佰叄拾捌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蘇 玲 錦

裁判日期:200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