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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丁○○

己○○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項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項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 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元 │ │├─────────────┼─────────────┼──────────┤│郵票費用 │ 一千零二十元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二百三十八元 │ │├─────────────┼─────────────┼──────────┤│共 計 │ 一萬五千五百八十六元 │ │└─────────────┴─────────────┴──────────┘

裁判日期: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