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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繼更(一)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被繼承人蔡信壹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右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蔡信壹之遺產聲請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蔡信壹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信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繼更(一)字第五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信壹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依法公示催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期限屆滿。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被繼承人蔡信壹遺有坐落台南市○區○○段一一八四之一六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一三三五建號之房屋一棟,且前開不動產刻正由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六五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本件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惟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蔡信壹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蔡信壹之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五百二十九萬四千一百二十八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為五萬二千九百四十一元等語,並提出不動產(建築改良物)時值鑑定書、不動產(土地)時值鑑定書、報酬計算書各一份為證。

二、經查,被繼承人蔡信壹所遺前開遺產,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六五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定機關鑑價結果,前開坐落台南市○區○○段一一八四之一六地號土地時值為二百七十六萬七千一百二十八元,其上建號一三三五號之建物時值為二百五十二萬七千元,共計五百二十九萬四千一百二十八元,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南院鵬執明字第六六五三號函文及不動產(建築改良物)時值鑑定書、不動產(土地)時值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經本院調閱八十九年度繼更(一)字第五號卷,及審酌聲請人其勞力及對被繼承人蔡信壹之管理程度,認本件聲請人聲請以前開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五萬二千九百四十一元管理遺產報酬為相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裁判日期:20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