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達成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B 法 官 張 季 芬~B 法 官 楊 佳 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二二五○○元 │已扣除退還裁判費用 ││ │ │新台幣二二五○○元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三七九元 │ │├─────────────┼─────────────┼──────────┤│公示送達費用 │四五元 │ │├─────────────┼─────────────┼──────────┤│登報費用 │五○○元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二元 │ │├─────────────┼─────────────┼──────────┤│共 計 │二三五二六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