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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乙○○

辛○○庚○○丙○○己○戊○○甲○○相 對 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六萬四千九百八十四元。

2、郵 資:五百零二元。

3、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六萬五千五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裁定,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0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