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F0~T40
附表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三萬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八百一十二元 │ 已扣除退郵七百一十八元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共 計 │三萬零九百一十四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