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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童來好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2、郵 資:參佰玖拾玖元。(已退郵資壹佰壹拾壹元)

3、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伍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