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零捌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二0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零捌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 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九元 │ │├─────────────┼─────────────┼──────────┤│郵票費用 │ 二千八百元 │87、5、6繳納 │├─────────────┼─────────────┼──────────┤│郵票費用 │ 一千六百八十元 │87、8、26繳納 │├─────────────┼─────────────┼──────────┤│郵票費用 │ 一千六百八十元 │87、11、30繳納 │├─────────────┼─────────────┼──────────┤│郵票費用 │ 一千六百八十元 │88、5、18繳納 │├─────────────┼─────────────┼──────────┤│郵票費用 │ 一千零二十元 │88、8、24繳納 │├─────────────┼─────────────┼──────────┤│郵票費用 │ 一千零二十元 │88、11、29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 │ 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九元 │ │├─────────────┼─────────────┼──────────┤│郵票費用 │ 一千零二十元 │90、10、16繳納 │├─────────────┼─────────────┼──────────┤│郵票費用 │ 二千零四十元 │90、12、7繳納 │├─────────────┼─────────────┼──────────┤│郵票費用 │ 一千零二十元 │90、12、25繳納 │├─────────────┼─────────────┼──────────┤│郵票費用 │ 六百八十元 │91、3、27繳納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一百七十元 │ │├─────────────┼─────────────┼──────────┤│共 計 │ 三萬七千零八十八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