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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立德管理學院工程承包商自救會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萬貳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裁判日期:20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