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