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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丙○○

乙○○法定代理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帛江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陸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裁判日期:20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