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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日期:200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