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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陳昆和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元,折合銀元伍拾萬零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裁判日期:200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