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台南縣玉井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嚴寶寬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18